关于禁止校园内吸烟的通知

2018-11-08 10:11:52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45898

陕建材中专校发〔2018〕20号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关于禁止校园内吸烟的通知

校各部门:

 为积极创建全国“文明校园”,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根据《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校园内全面禁止吸烟,现将禁烟事项通知各部门,请严格执行。

一、禁吸场所不得设吸烟室(区)

 西安市学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设置吸烟场所。

《办法》规定,西安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由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禁烟范围及要求

1.校园内区域,重点是各教学楼内、学生寝室内、办公室内、校园道路上、运动场上、食堂内、教学楼和公寓走廊等场所禁止吸烟。

2.学校教职员工,要为人师表应率先在校园内禁烟。

3.在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严禁在校园内吸烟。

4.来校人员,一律不得在学校内吸烟。

5.校园内小卖部严禁向学生出售香烟。

三、对违禁者的处罚

1.校园内小卖部禁止卖烟。违者视情节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并限期停业整顿。
     2.凡在校园内吸烟的学生
      (1)在校学生在校园内吸烟一次,给予10元处罚。在校园内吸烟三次及以上者,除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2)扣除该学生所在班级当月考核分5分。
      (3)禁烟活动与评优评先挂钩。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一次,则给予通报批评;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两次以上,则取消该名学生本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团干”资格。

 (4)禁烟活动与贫困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挂钩。贫困生违禁吸烟受罚一次,则取消本学期贫困生困难补助资格;受罚两次以上则取消在校期间申请困难补助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违禁吸烟受罚一次,则取消本学期申请资格;受罚两次以上则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格;享受国家助学金,违禁吸烟受罚一次,则根据文件规定,取消其继续申请资格并报学校及上级机关停发剩余资助款。

 (5)寝室内发现烟头,无法确认当事人,寝室内所有同学每人按10元处罚;教室内发现烟头,无法确认当事人,班级按10元处罚。

3.凡在校园内吸烟的教职员工。受到违禁吸烟处罚的教师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的资格。

四、加强禁烟的检查落实

1.巡视检查。学校带班领导组织当天值班人员及职能部门人员,对校园进行巡视检查,劝阻和处理吸烟行为

2.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学生团员、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配合学校积极开展“禁烟活动”。各班要加强对学生团员、学生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于在校园内吸烟的学生团员、学生干部,校党团组织要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广大教师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在校园内禁止吸烟,严禁在校园内和学生或学生家长谈话时抽烟,严禁在校园内敬烟或接受敬烟。
     4.全校师生相互监督,发现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学生应积极主动劝阻或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检举、揭发。

5.学校按部门分管工作划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处罚资金台账,定期上报财务科。

五、此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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