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禁止吸烟的通知

2014-02-27 16:38:00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45898

学校各班级:

 近日,教育部下发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通知,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内全范围全天候禁烟,也不能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高校的禁烟范围则是所有建筑物内,也不得设置吸烟室。

 教育部通知要求,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经学校禁烟领导小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工部特制定本禁烟通知,通知如下:

 一、学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学生宿舍区、学生食堂;楼道、广播室、会议室、多功能报告厅、各类活动室、浴室等公共场所;学校重点防火区及设有禁烟标志的场所。

 二、由学工部老师、班主任、学生会委员组成校园禁烟检查组。检查组采用随机抽查和每天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全校各班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教室、宿舍、厕所、楼道等。在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在校园内吸烟的同学停止吸烟,并记录姓名、班级上报学工部,按照学生手册进行处分。检查结果存档,并张榜公布,检查结果与学生评优、班级量化考评及优秀班主任评选挂钩。

 三、处理措施

 1、凡发现吸烟的学生,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全校通报批评,第三次通报家长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宿舍内不能有打火机、火柴、烟,凡发现一律销毁,宿舍内不能有烟头,凡发现宿舍内有烟头第一次责令打扫并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令打扫并通报批评,第三次责令打扫并集体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吸烟造成他人及学校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被通报存档的吸烟学生,取消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并取消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严禁学生吸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是促进全校师生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校园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全体师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每位同学树立“远离烟草、珍爱生命”的意识,共创一个没有烟草危害的清新的校园环境。


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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